客家童養媳
舊時,客家地區盛行抱養童養媳的陋俗。光緒《嘉應州志》載:“州俗婚嫁最早,有生僅匝月,即抱養過門者,故童養媳為多”。所謂“童養媳”,就是生有男孩的人家所養別家的幼女,甚至女嬰,作為未來的媳婦,有的抱來時還要喂奶。抱養前,一定要定親、納彩、擇生肖屬相;抱過門后,年幼時作養女,有的還要與男的一起吃奶,同床睡覺,以兄妹相稱,稍大以后才分開。雙方長大以后,由父母作主成婚,時間則選在除夕之夜;若男子在外謀生,則回家當天成婚。這天下午,童養媳梳洗“上頭”,更換新衣,由父母帶領跪拜祖宗,晚上吃過團圓飯后便可同居,叫做“圓房”,不辦喜事,不請客。正如梅縣松口山歌所唱:“嫁郎已嫁十八年,今年梳頭儂自憐。記得初來同食奶,同在阿婆懷里眠。”
童養媳也有抱過女家養的,雙方父母議定后,將幼女帶回男家,在雙方母親陪伴下,與男孩同睡一床,表示夫妻同房,然后女孩被抱回娘家撫養。平時,雙方以姻親關系來往,特別是逢年過節,或紅、白喜事,都要前往。雙方長大后,由父母及親友送女至男家,拜祖完婚,男家則設宴款待女家客人。
如果童養媳的未婚夫夭折,或者另娶,童養媳長大后便可出嫁,叫做“花頓妹”。另嫁時,有的在養父母家上轎,有的回娘家出嫁。“花頓妹”出嫁雖然行的是大嫁,禮儀卻很簡單;雖然是初婚,在人們眼中,其身份已較普通女子低了一等。
童養媳陋俗,全國各地都有,但在客家地區極為普遍。童養媳是一種很不人道的陋俗,其婚姻很少有美滿的。1950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頒布以后,解放了無數童養媳。現在,這一陋俗已基本杜絕。
來源:客家門戶網站